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是国家批准设立,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纸(不包括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以及**电台、电视台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的采编人员;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4、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具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三、办理材料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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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盖公章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复印件盖公章
四、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