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船名;(2)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3)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4)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5)船舶共有情况;(6)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二、办理地点
汕头市海滨路13号国信大厦东门5楼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材料
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应与船检证书等相关提交材料内容一致。
需核对原件,需在有效期内;渔业船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共有的,应当提交共有协议复印件。
需将变更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核对原件,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与原件校验一致。
与原件校验一致。
国籍证书需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