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法律依据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七条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和〔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一)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2017年)
第二条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情形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2000年)
第二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2017年)
第三条可以减免缓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惠州市人民防空实施规定(2003年)
第九条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民用房、商住楼、宾馆、办公楼、商店、科研教学楼、医疗用房、学生宿舍、职工宿舍、食堂、仓库、礼堂、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等民用建筑(工业厂房除外),应按下列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或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一)新建、改建、扩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二)新建、改建、扩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物价、当地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的变动情况和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调整。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专项用于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十四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没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