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申请: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
注意:申请换领的需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需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机关审核:
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本人领取:
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受理;
法定期限: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承诺期限:省内户籍快递证件10工作日内投递;非快递证件3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
1.因证件有效期满或损坏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因证件丢失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
3.监护人代为申领的,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受理单位要通过核对申请材料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载的信息,采集并核验申领人人像、指纹信息,拍摄并留存申领人、领证人的相片等方法,防止骗领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