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工复产备案表;
2、疫情防控承诺书;
3、企业复工员工信息一览表
(一)各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5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意见并盖章《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
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将材料发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备材料5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备案意见,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盖章《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通过电子邮件等快捷便利方式反馈申请企业。
(二)对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经现场核查、未达到复产复工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整改措施。申请企业未经整改合格,不得予以复产复工。
(三)企业复产复工后,应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根据省、市有关复产复工文件要求认真对照复产复工条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疫情防控情况,发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对防控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区政府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