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农村村民住户只有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3)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4)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