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2.确定施工作业路段和时间;3.在施工路段设置交通标志。
二、办理地点
普宁市流沙广达北路与金池路交叉路口
三、办理机构
普宁市公安局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材料
相关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施工组织方案(含占道施工图及安全防护设施布置图)2份、。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如需中断交通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施工,还应向电台、电视等媒体发布的施工通告(要求施工前7天发布)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