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业务受理-业务承办-业务审核-业务批准-业务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举办者书面向区宣教文卫办教育科提出办校意向,教育科联合镇办到意向所在地考察了解选址布局是否合理、基本办校条件是否符合→由举办者(在镇、村举办的,首先向所在地镇办提出申请获准后)向教育科提出书面办学申请→教育科组织考评小组到拟办场地进行初步审核考查,根据拟办学校是否符合办学条件,写出考察意见是否同意筹办→提交区宣教文卫办领导会议讨论→由区宣教文卫办发出是否同意筹办学校的批复
特殊环节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不收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