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一)需提供的资料:1.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申请书(2份);2.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检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3.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以及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均为复印件);4.检验项目范围说明;5.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6.近期典型检验报告(2份)。(二)所提供资料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收件:提供资料不完整的。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一)需提供的资料:1.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申请书(2份);2.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检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3.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以及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均为复印件);4.检验项目范围说明;5.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6.近期典型检验报告(2份)。(二)所提供资料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收件:提供资料不完整的。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要求。
通过报首席代表或退回。
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要求。
通过或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载]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