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工伤鉴定所需资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二、成都工伤鉴定的条件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发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市社保局。
4、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做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