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
法定期限: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一)首次申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籍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辖区居民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居民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自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三)省内户籍居民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省内户籍居民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本省户籍。
1.首次申领,提交本人户口簿;
2.因证件有效期满或损坏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因证件丢失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和《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登记表》。
受理地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在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中核实,按规定采集照片和指纹信息,进行人像比对,连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登记表》一并传入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地派出所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制证条件的,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要在5日内审核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要在60日内完成证件制作与核验发放。
(二)外省户籍。
1.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受理地公安机关要以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数据信息为准,严格核验申领人身份信息。
2.需交验下列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证;
(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