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2.符合依法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3.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4.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规定;5.取、退水已妥善处理对水功能区的影响和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材料
与原件相符
与原件相符
与原件相符
与原件相符
与原件相符
与原件相符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上的;(四)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等污染较大的。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168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