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在本市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租赁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细则。
补贴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且已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50%的市级配套补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级补贴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待满足补贴对象、产品等申报条件,并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后,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据实申报市级补贴。
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由企业直接申报;非本市的生产企业,可在本市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或委托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商代为提交申报资料。市级补贴资金均拨付至生产企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