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认为其独生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由本人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如需要病历的请提前复印,上报原件,自己保留复印件)。
3.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4.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与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条件合格的组织县级初筛鉴定,初筛鉴定合格的,由县级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初筛鉴定情况每年组织一次鉴定。
7.鉴定结果由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逐级通知县、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