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二、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农业委员会窗口A区056
三、办理机构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权限和要求。2.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申请人主体审核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申请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的,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取得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3)申请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应当取得生物制品批准文件;(4)申请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指定菌(毒)种保藏的文件。(5)以上资料须与原件核对后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提取人及提取时间”等情况,提取人应当分别签字。3..申请资料规范完整:(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须包括: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原件2份、实验室管理手册、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证明材料、实验室工程质量检测验收报告复印件,从事有关科研项目的,还应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2)提交的材料属复印件的,应进行原件核对,再对其提交材料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人签字确认。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权限和要求。2.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申请人主体审核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运输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仅限用于依法进行的动物疫病的研究、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等活动;(3)以上资料须与原件核对后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提取人及提取时间”等情况,提取人应当分别签字。3.申请资料规范完整,申请资料审核标准,包括以下内容:(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须包括: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申请表原件2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原件1份(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生物制品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指定的菌(毒)种保藏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2)提交的材料属复印件的,应进行原件核对,再对其提交材料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人签字确认。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权限和要求。2.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核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4)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3.申请资料规范完整,申请资料审核标准,包括以下内容:(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须包括: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申请表原件2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生物制品批准文件复印件(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复印件(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2)提交的材料属复印件的,应进行原件核对,再对其提交材料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人签字确认。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复核审查材料。1.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权限和要求;2.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申请资料规范完整。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