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当包括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对象(新举办人),明确相关股份及债权债务的承担等事项,个人举办者盖指模,法人举办者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需携带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退回。需携带原件核对。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举办非学历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须提供香港服务提供者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资格证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须明确相关股份及债权债务的承担等事项。
决议应当明确同意变更举办者的个人情况,原举办者债权债务的承担等,决议由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盖指模。
须提交原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