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符合2012年8月21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年龄、身体(身高、视力、辨色力、听力、上肢、下肢、躯干、颈部)条件,并且不得有该《规定》第12条所列情形
2、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全部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