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3、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
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及安全消防设施的详细资料,对从事液化石油气的企业,还要提供运输、接卸、储存、灌装设施的详细资料;
5、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6、气源来源情况;
7、当地人民政府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气源经营规划;
8、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9、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1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及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
11、其他相关文件证明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