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
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4000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
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其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
患有规定的病种,且医疗(药)费在2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其超过部分可按10%给予救助,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市本级的人员
补充保险结算人员受理并验收参保人员所持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入机查询由认定处提供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情况→查询基本医疗是否与医院结清费用→结算人员进入中心手工报销窗口进行费用结算→专人复核并签字→打印拨付费用确认单→根据拨付金额大小按权限报分管领导审批→本人签字确认→拨付金额由银行自动结转到个人存折(卡)上。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在本市的参保人员
补充保险结算人员受理并验收参保人员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后→结算人员入机查询由认定处提供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情况→交审核处审核→专人将出具审核结果的资料登记后→结算人员进入中心报销登记窗口→进行中心报销结算→参保人员打印拨付费用确认单→专人复核并签字→本人签字确认→根据拨付金额大小按权限报分管领导审批→与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