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建设施工场地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内,场地狭小紧邻街道两侧、公共场地;2)治安、交通、城管执勤以及环境卫生、文化建设需要。经政府批准的宣传活动及公益宣传;3)堆放的物料必须是不易飞扬、不易燃烧、不易污染;4)堆放和搭建的位置,不得占据街道两侧的人行道,不得占据店铺、单位出入通道,不得占据绿化地。
二、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