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具体要写明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单位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事项、侵权事实和投诉人亲笔签名及落款日期5项内容。另外最重要的是受到侵害的事实部分一定要写明:
1、是什么时间到什么工地干活的,具体干了些什么活。
2、是什么人介绍你到该工地干活的,你(们)的班组长叫什么,项目经理叫什么,他(们)的手机号码是多少。
3、工资是和谁谈的,具体是如何约定的;已发放多少,总共欠你(们)多少人工资,数额是多少。
4、有没有与项目结算,是不是存在与项目或包工头有争议的情况。
5、与投诉(举报)请求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