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纸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教育厅于省政务服务大厅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河北省教育厅事项审批受理通知书》。
纸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教育厅将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河北省教育厅事项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河北省教育厅事项审批受理通知书》。
2.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厅内有关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决定
决定批准的,出具《河北省教育厅事项审批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出具《河北省教育厅事项不予审批决定书》。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证。
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