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
3、有按期偿还无息借款的能力,且能提供保证人;
4、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在城镇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城镇劳动者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贷款申请,农村劳动者向常驻地社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有关规定的资料,社区自收到申请贷款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调查,逐一核实,并公示2日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申请者户籍所在街道收到社区出具的证明和借款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基本情况、项目情况及还款能力等进行核实,并出具《推荐书》。
2、借款人将社区出具的证明和街道出具的《推荐书》以及有关规定的资料提交所在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之后2个工作日内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建议担保意见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建议贷款意见书》等资料,并送交给县区贷款担保机构。
3、县区贷款担保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对能够提供反担保或对能够提供个人信用证明、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发展前景较好的贷款项目可取消反担保,并出具《贷款担保承诺意向书》和《贷款建议意见书》。
4、贷款担保机构将已审核的材料及出具的资料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项目规模和预期收益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5、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最长期限2年。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为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