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现场鉴定、专...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需组织现场鉴定、专家评审的申请事项进入特殊环节。
向申请人出具《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审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事项许可要求。
拟定初步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1、符合要求的,准予许可;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
准予许可的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批文手续;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签发或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批文手续;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签发或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