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2、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
3、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4、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5、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6、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7、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8、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