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3.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4.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二、办理材料
(仅限于企业合法存续期间申请注销登记)
根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正、副本。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人民法院裁判企业破产、解散的,提交裁判文书;◆企业依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文件。
根据《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通知书原件。
须有刊登当日的报纸报头及公告内容。
仅限于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