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1.幼儿园教师资格。取得此类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取得此类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取得此类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取得此类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取得此类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简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取得此类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