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2007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551号)。
1、失业人员或亲属携带申请材料到失业窗口开具《失业人员待遇转移联系函》
2、转移基金到帐后失业人员本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失业窗口即时办理。
3、网上上传申请材料,开具《失业人员待遇转移联系函》。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在45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