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查验原件
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相片的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
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人公证书
核查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查验原件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