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风景区管理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的安全,提示安全注意事项,防止危害发生,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如果旅客给付的旅游费,放心由旅行社履行了组团出游的义务,合同已经开始履行。无论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看,还是从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分解表看,旅行社都应当在旅游出发前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办理保险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旅游者交纳的旅游费用中。
另外,《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责任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也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旅游意外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旅行社必须为游客办理。
旅行社如果没有按时履行此项义务,购买保险的话,出了旅游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与保险可得利益数额相当。也就是没有买保险,那么出意外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钱就由旅行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