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业务按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城镇医疗保险科负责。
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材料
1.住院批准书及住院病历
2.费用清单
3.有效票据
4.医保证、医保卡
5.出院诊断证明书
6.出院小结
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材料
1.医保卡
2.门急诊病历本
3.处方
4.费用总清单
5.出院诊断证明书
6.出院小结
7.住院病历复印件
8.发票
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入院安排,先缴纳住院押金住院。出院时,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费用结算。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据、参保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设立在医院的医保办进行现场结算。
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流程
1、申报人到所属经办机构提交报销相关资料
2、审核科初审;
3、监管科、财务科复核;
4、审核科复核;
5、分管局长审定;
6、财务科付款。
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个人自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25%,二级医疗机构30%,三级医疗机构4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
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