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华侨,可以提出申请:1)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2)在拟定居地有稳定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3)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a)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b)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本市标准为银行存款3万元以上)。
二、办理机构
鹤山市外事侨务局
三、办理时限
57(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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