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华兴北路81号
二、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必须报送
四、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五华县分厅,注册开通账户后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分别依次对书面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4.决定。审核审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共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公共服务中心1号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分别依次对书面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4.决定。审核审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共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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