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备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条件的合伙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一)有已登记成立的合伙企业(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地点
阳春市东湖广场会展中心南楼投资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三、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所隶属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应当填写“经营期限”,“经营期限”不得超过隶属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经营范围”栏应根据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按格式填写
按格式书写
按格式书写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房屋使用用途为住宅的,需居(村)委会出具的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证明
原件
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