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城管贴的违章停车
最近,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的通知,决定在广州、济南、杭州、成都等15个城市开展行使交通管理等5方面16项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其中,城管可试点“行使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特别惹人眼球。这不仅跟城管部门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有关,也对人们平常的“交通违法处罚都是由交警实施”的观念形成冲击。
尽管此前也有协警或城管协助交警贴罚单,但那只是违章提醒单,最终是否确认违法是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也就是说,之前协警或城管是没有直接处罚的权力的。
这个试点通知是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其中就包括公安部,而公安部是有车辆违停的行政处罚权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该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城管是符合条件的。
因此,在现行法律体制框架内,城管实施违停处罚权是受交警依法委托的。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如果是交警委托城管进行违停处罚,实际上仍然是以交警名义作出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交警部门承担。这就更像之前协警或城管协助交警处理违停处罚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