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应当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需经免疫且在免疫保护期内;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应由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提供;(2)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输出地和输入地应当符合输出地和输入地的畜禽场均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输出地畜禽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输出地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均持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规范填写,内容真实
与原件相符
四、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执行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五、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市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