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的,一般是由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
2、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要分清分家析产,生前赠与同继承的界限。
3、不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使用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私有财产只能是指私人所有权的财产,而不能包括被继承人只有使用权的财产。这种财产和使用权一般是不能包括在遗产范围之内的,关于承包问题,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其承包权?承包权仍然是一种使用权,一般的也不能继承,至于继承人能否继续承包,则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合理解决,比如承包者是农户,那么个别家庭成员的死亡就不应影响合同的继续有效,如承包人是公民个人,那就要看他的继承人是否有继续承包的条件。如果继承人也是该集体的成员,也有相当的技能,有条件继续承包好,那就可以重新订立承包合同,但这也不能叫做继承,因为这里根本不存在公民的私有财产,哪里会有继承法保护的继承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