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1、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 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11条规定的范围;
4、 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1. 申请人的结婚证原件,派出所出具的配偶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派出所证明没有记载死亡日期的,需提供医疗卫生机构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记录证明(可由公证机构发函代为查询)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