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纯包工算不算雇佣关系而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包工是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属于雇佣有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承揽合同的特征:
1、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合同;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是双务、有偿合同;
4、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均有不同。
雇佣合同的特征:
1、雇佣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2、雇佣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3、须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若劳务供给仅为其他约定的附随义务或者为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不成立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供给基于法律或亲属关系而提供的劳务不能成立雇佣合同。
雇佣和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承揽人已供给劳务,如果工作未完成,不得请求报酬,而受雇佣人若已供给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佣人报酬;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自己承担危险独立完成工作,而雇佣合同的危险由雇佣人承担。
即“雇佣契约”。当事人一方(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或契约)。特点是一方提供劳动力供对方支配,与一方独立完成对方所委托工作的承揽合同和一方向对方提供特定劳务(服务)的劳务(服务)合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