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受理条件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公费和劳保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具体包括18周岁及以上的下列人员:
1、本市城镇非从业人员
2、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
二、市外户籍人员流动至我市就业,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1年或以上的,可在与我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停保3个月内的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办理部门
1、本市户籍居民参保:居(村)委会;
2、市外户籍人员参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大楼二楼办事大厅;各办事处;拱北、南湾办事窗口;平沙、三灶社保所。
需提交资料
1、填写《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下称《申报表)
2、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参保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市外户籍人员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我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代办的需提供申报人身份证原件。
3、本市户籍参保人属下列情况之一,须同时提供:
(1)低保待遇居民须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证明;
(2)重度残疾居民须提供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3)五保户提供《五保供养证。
(4)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家庭成员中任何一人(市外户籍人员提供参保人本人)在市内农-行、交-行、工-行、农商银行等任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复印件。
5、本市户籍人员参保以家庭为单位。
办理程序
审核申请人的参保资格,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材料不齐的,告知补齐材料后,再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告知方式、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