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在交通事故中一般采用互赔的方式处理,作为网约车的损失,应由事故相对方的驾驶人、车主、保险公司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被害人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根据网友的咨询,本律师认为,网约车机动车车辆维修费应属于直接损失,网约车的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作为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均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应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肇事司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不足部分由司机和车主赔付。
但是根据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于间接损失是不予理赔的,但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如保险未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保险公司需要对其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1、网约车的营运损失,如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由驾驶人和司机理赔;
2、如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有保险公司赔偿;
3、但对于网约车的营运损失是否存在及损失金额,需要网约车司机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前几个月的平均营运收入情况来确定营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