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2)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书面意见。3)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先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签订使用土地合同。4)临时使用国有(储备)土地的,已先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使用土地合同。5)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取土、取石的,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申请临时使用林地的,已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使用公路两侧预留用地作临时用地的,已取得供公路、公安等管理部门同意;申请使用河道(渠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已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建设工程施工申请临时用地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申请使用农用地的已由有资质的作业机构制订土地复垦方案、已缴并土地复垦保证金。
二、办理机构
蕉岭县国土资源局
三、办理材料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涉及农用地需提供。
涉及农用地需提供有资质的作业机构出具的《土地复垦方案》。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申请临时用地的,需提供该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申请临时用地的,需提供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使用河道(渠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地,需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使用公路两侧预留地的,需提供公路、公安等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需提供。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
无。
无。
无。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