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车辆管理所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2)车辆管理所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3)车辆管理所四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