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项目不纳入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县(市、区)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由市级审批】
2.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对于申请人材料部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通知书》;
4.决定:决定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签发决定。不予通过的,送达《集会游行示威许不予可决定书》;准予通过的,送达《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决定书》;
5.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