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一条)?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自行提供
可通过广宁县社会组织公共信息平台系统下栽
出具单位:广宁县民政局
出具单位:广宁县民政局
自行提供
出具单位:地税局
出具单位:银行
出具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机构
广宁县民政局
六、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二十一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