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签注: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
1、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
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
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
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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