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
申报条件:
(一)持有我市常住城市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办理所需证件: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
3、收入类证明;
4、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残疾证、失业证、特困职工证明等。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地派出所、街道(乡镇)的社区出具。
办理流程:
1、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或乡镇)提出,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无误、并张榜无异议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2、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张榜公布;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无
办理地点:当地居委会
办理期限: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