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全部条件即可申请。a)拟变更后的无线电台(站)设置符合当地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属于全省统筹布局的,还应符合该类台站的全省规划;b)设备有信息化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c)申请单位的无线电台(站)负责人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d)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符合相关电磁环境要求;e)设置、使用**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的,变更后的有关技术参数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f)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变更后的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等;g)申请单位提供其具备办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变更)申请条件的相应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机构
汕尾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三、办理材料
如为单位需要加盖单位公章,为个人申请加具个人签名
核验原件。文件应合法、有效。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文件或执照应合法、有效
视情况提交(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
视情况提交(变更台站技术参数的需提供)
视情况提交(变更台站技术参数的需提供)
视情况提交(变更台站技术参数的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