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3、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注: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由于停产、开工不足等原因,暂时无力缴纳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缓缴审批手续,核定缓缴期限。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限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缓缴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