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劳动法
2、《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3、《集体合同规定
二、办理条件:
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中,省属、中央和外省市在江苏企业的集体合同的审查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其他企业报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
2、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凡纳税在省的,集体合同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纳税在地方的,报企业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
3、各类私营企业、街道企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的集体合同报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
4、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分别报省或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
三、办理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并应按上述规定将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四、申报材料:
1、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2、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3、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工会主席的身份及资格证明;
5、属指派或委托的双方首席代表的身份及资格证明及指派证明。
6、其他有关材料。
五、办理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八、工作时间: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8503749185043575